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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3-09-08

川财规〔2023〕6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支付主体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

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主申报纳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代办缴纳税款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评审专家提供完税凭证。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7.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8.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9.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0.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1.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13.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或未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未及时纠正的,省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暂停采购人(含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权限。

(三)评审专家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或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

(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三)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六)本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