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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提升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满意度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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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成都市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尺,多措并举、靶向发力,扎实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从1.0版向5.0版迭代升级,奋力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出台《成都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成都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类)》,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主体禁止性行为,细化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资格条件、评审因素等禁止设置的内容,严禁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推行采购意向公开,强化阳光采购。要求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早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尽可能清晰完整地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需求概况、拟实施采购时间、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等内容,方便市场主体提前掌握采购项目信息。

三、推行“信用+承诺”,精简证明材料。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明确对于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行为记录、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采购合同签订,保障合法权益。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标的名称,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期限、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五、免收少收保证金,降低交易成本。明确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全面停止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少收、免收履约保证金,货物项目履约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严禁将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形式,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六、优化采购资金支付,降低垫资压力。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40%。明确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七、推行合同信用融资,破解融资难题。推出“蓉采贷”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银行办理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的信用融资。推动“蓉采贷”与“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相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蓉采贷”纳入“蓉易贷”风险补偿范围,促进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放款力度,持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普惠贷款。

八、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延续实施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对于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九、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提升投标(响应)便捷度。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融合发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线上交易规模,实现供应商在线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对于全流程线上交易采购项目,全国各地供应商可在线制作投标(响应)文件,远程“不见面”参加投标、开标、磋商、谈判、询价等全部环节,打破地域阻隔,有效提升投标(响应)便捷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十、规范办理询问、质疑、投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支持供应商通过在线、现场、邮寄等多种方式提起质疑、投诉。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有关供应商。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