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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落实强制及优先采购政策

所属栏目:首页新闻 发布日期:2023-10-31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2019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其中核心内容,一是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二是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那么如何准确落实该政策?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要求,“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笔者认为该文件要求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拟采购产品应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下列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载明强制采购及优先采购的产品,这样往往造成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无法准确响应,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二种情形是未准确理解“拟采购产品”的范围,造成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错误。这里以一则投诉案为例,采购人拟采购产品为一部医疗设备,而在该设备技术参数中配置了一台计算机。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其配置的计算机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产品。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强制采购的证书,恰好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强制采购的证书,据此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

上述案例,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同样在投诉结果也得以印证。笔者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是否为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产品,应根据“拟采购产品”予以认定。

而在该案中“拟采购产品”应是医疗设备,故,不属于强制采购产品。评标委员会也不应对配置产品再进行认定,该做法也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拟采购产品”依据清单进行准确划分,同时在招标文件予以载明。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亦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才能准确落实强制及优先采购政策。响应国家倡导的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