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政策解读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3-09-08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现将《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财政厅制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不断壮大,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指导意见》已经不适应管理要求。为解决实践中反映的问题,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变化,针对支付主体不明确、支付对象范围不确定、评审时间设置不合理、借用专家支付没有依据、支付时间没有限定等现象,本着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强化管理的原则,财政厅梳理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省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修订起草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标准》共9个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制定主体。根据财政部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规范支付主体。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规范支付对象。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提供劳务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作为支付对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等。
(四)明确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长计算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起,到签署评审报告止。
(五)规范支付标准。吸收省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兄弟省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经验做法,对评审费用、停止评审、延迟评审和专家参加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等进行明确。
(六)明确交通细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设置详细的评审地点,保障评审活动顺利进行。同时,评审专家应以公共交通为主要交通方式。
(七)规范支付方式。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
(八)明确违规情形。主要对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时支付劳务报酬等进行明确,以及不予支付劳务报酬的处理情形。
(九)明确其他事项。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