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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2-10-18

川财采〔2022〕12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能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规划、公正高效、动态管理、强化运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配合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价方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是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采取量化、比较的方法,公正客观的评价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定时期内的行为表现。形式上分为日常评价与专项评价。

日常评价,主要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开展,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日常工作数据,以及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的信息反馈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专项评价,是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重点监督抽查。

三、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预算资金节约情况,采购效率,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

供应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

日常评价涉及的指标体系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专项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关指标体系。

四、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发布。引导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查询使用评价结果。鼓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鼓励采购人、评审专家将供应商评价结果作为邀请、推荐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价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结果良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优化检查频次,对结果较差的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4日